人身侵权能要求赔礼道歉吗?

2011年10月10日09: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您们好。我是一名学法律的学生,前几天我朋友因与人打架,对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提出我朋友要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收入和对方车辆受损维修费,并要求他向对方赔礼道歉。但事实上我朋友也因此事受伤,双方应当都有错,故最后调解不成,约定几天后再调解,我想问:

  1、如果调解不成,上法院,医疗费如何确认?如果对方提供的医疗单据有假,我们该怎么办

  2、误工收入怎么算?如果对方提供的工资收入有假,我们该怎么办?调解几次,对方因此请假能计算入误工收入中吗?

  3、人身侵权能要求赔礼道歉吗?我在<<民法通则>>中查到人身侵权并没有规定可以提出赔礼道歉,对吗?

  请复,谢谢!

  回答:张萌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的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话,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事实以及损害程序等等,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所以如果对方主张要求你朋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对方应当举证证明,包括证明赔偿数额的多少。在庭审中,对方应当当庭举出证明,并由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最后由法院根据质证情况认定证据的效力,最后作出判决。如果对方的证据有虚假的,经过质证后法院将会将这样的证据予以排除。

  赔偿标准你可以参考以上的规定。

  在民法通则上对伤害案件没有规定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以防止扩大损失。”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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