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人身权益是否受到伤害?

2011年10月10日09: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

  我系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袁桥村西袁桥组组民,女儿今年十五岁,是初二学生,在1996年为了到城里读书省掉择校费,花了一万元人民币钱买了宜兴市城市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

  我妹妹于1991年结婚,丈夫是居民,户口无法迁到男方,婚后生一女孩,女孩户口随母只能报农民户,因孩子读书曾多次去迁户口,都没有迁到只能义几千元择校费,婚后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履行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种责任田等法律规定。

  到2003年元月,市政规划,责任田被征用,房屋要拆迁,房屋安置是拆平方还平方还给户主,责任田是每亩田补贴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由组里讨论分配方案,组民讨论方案是:出嫁的女子、非农户(包括学生)不能享受安置待遇,招亲的可以享受。

  对照此方案,我家要少分近十万元人民币,为此多次和组里争取,不能解决,到村、镇、市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咨询,大致说法: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可对照,只能自己到组里商量,有可能可以享受一点,问其是否是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回答是:不能相提并论。

  答:王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由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的,则需要经过村民大会2/3以上成员通过。因此,由于该女孩的户口已经迁出,那么她就不再属于这个村组织的成员,因此,我个人认为除符合法定条件以外,不能在对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因此,依法收回承包地时,该女孩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村民讨论方案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其决议是无效的。该女孩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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