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违约责任

2011年10月10日09: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业主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请求权:

  1.业主违约行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2.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权: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二、业主欠费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支付权:

  1.业主欠费违约行为: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支付权:

  A.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B.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

  三、业主对物业使用人的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赋予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责任的诉权;

  ②赋予物业服务企业欠费支付请求权,但以书面催缴为前提条件;

  ③明确业主放弃物业服务没有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权;

  ④明确业主对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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