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当无法定、约定营业性限制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A.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提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法“住改商”的救济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陈其象律师提示】
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②“住改商”应当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③“住改商”还应当经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的同意。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