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服民,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58号17-3-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斌,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廖东锋,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境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操定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梅,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婷因诉重庆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行初字第3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9月28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作出重计委固[1998]1151号《关于九龙坡区龙凤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九龙坡区龙凤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工程,并予以立项,建设地点位于九龙坡区黄沙溪。1998年10月22日,重庆市规划局根据重计委固[1998]1151号文批复,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重规选(1998)九字第027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附件重规设(1998)九字第027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确定“丽水菁苑(原龙凤花园)”小区建设经济指标为:地块面积约8980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比例不得小于30%。1999年8月2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鉴于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作出渝计委固(1999)907号《关于九龙坡区龙凤花园住宅小区工程重新立项的批复》。确定建设用地约89800平方米,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1999年9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重规地证(1999)九字第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89800平方米。
2003年11月6日,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作出《关于申请调整“丽水菁苑”指标的报告》,要求将“丽水菁苑” 容积率调整为3.0。重庆市规划局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渝规设(2003)九字第0153号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将丽水菁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建筑用地面积约8921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3,绿地比例不得小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2005年6月9日,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提出请示,要求撤销和换发选址意见书,提出丽水菁苑项目增加用地面积1850平方米,经国土部门同意已取得了国土出让手续,申请相应增加拟建的二期B组团建筑面积,根据已核发的容积率为3,计算出应增加建筑面积5550平方米。同时,由于南北干道道路控制红线已由54米调整为72米,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79175平方米,在总建筑规模未变动的情况下,经计算容积率为3.45。重庆市规划局于2005年9月28日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渝规选(2005)九字第0078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确定丽水菁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建设用地面积约79175平方米,容积率不得大于3.4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在取得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的意见后,重庆市规划局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关于丽水菁苑二期B组团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2006年10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再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渝规地证(2006)九字第00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丽水菁苑项目用地面积为79175平方米,同时对原发重规地证(1999)九字第00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收回吊销。2006年11月27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渝建初设(2006)244号《关于丽水菁苑二期B组团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2007年1月,重庆市勘测院受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该工程二期B组团1-7号楼进行了放线。在经过上述手续后,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07年1月26日,重庆市规划局向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渝规建证(2007)九字第03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婷认为重庆市规划局核发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程序违法,其实体也违法,同时损害了包括张婷在内的广大业主的相关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