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洪贵诉丰都政府

2011年10月10日11: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杜洪贵诉丰都政府原告杜洪贵,男 ,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东路五支路64号2-4-2,身份号码512324196706223633。
委托代理人毛小红(杜洪贵之妻)汉族,住所地同上。身份号码512324196709133641。
委托代理人孙云昌,男,重庆市丰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3号。机构代码00868603-5。
法定代表人刘信勇,县长。
委托代理人蔡昌鑫,男,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住所地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机构代码45202581-5。
法定代表人王学禄,主任。
委托代理人况万学,男,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洪贵不服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不予行政受理一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1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我院管辖。本院2008年7月14日受理后,于2008年7月17日向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执法监督卡,向第三人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执法监督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洪贵的委托代理人毛小红、孙云昌,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昌鑫,第三人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况万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洪贵于2008年1月23日申请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与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的征地补偿争议。被告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丰都府行告(200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2001年对杜洪贵一家进行了三峡工程农村移民出组安置,杜洪贵一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完善了农村移民出组生产安置补偿销号手续,由农民变居民并迁入丰都县名山镇商业路居住,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已经终结,与现在的征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出征地补偿协调处理申请主体不适格,决定对其提出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调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杜洪贵的申请已明确作出答复并向其送达。2.原告杜洪贵递交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证明杜洪贵提出申请的事实。3.杜洪贵自愿搬迁的《申请书》、杜洪贵的《承诺书》、农经站的《证明》、《农村移民出组安置审批表》、《丰都县移民补偿资金拨款单》、《三峡库区丰都县农村移民出组生产安置补偿销号合同书》、杜洪贵一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杜洪贵已于2001年完善农村移民安置补偿销号手续,领取了移民安置补偿款,由农民变为居民,并迁入丰都县名山镇商业路居住,与现在的征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诉称,我一家三口人原系丰都县镇江镇敖家院村8组的农民,2001年经乡镇移民办签章,与原所在组签订移民办提供的格式化《出组移民生产安置补偿销号合同》,迁入丰都县名山镇商业路131号居住的事实属实。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未被淹没的每人0.3亩承包地退还村组,交给没有出组的移民耕种,原告并没有解除承包土地经营权,也没有得到移民后期扶持款。现在原告原所在组的土地被征用,未出组安置的移民有征地补偿,原告一家未得到征地补偿。原告分别向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第三人申请解决,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交第三人处理,第三人不作可否,原告书面申请被告协调处理,被告以原告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借口作出不予受理。原告一家二人在这次征地补偿中依法应享有补偿的权利,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对原告一家实体权利的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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