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游咏梅,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熊波,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负责人,住丰都县三合镇党政小区26栋1楼。
委托代理人邓雅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庶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唐保平,丰都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221号1单元3—2号。
上诉人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以下简称哆来咪学校)因诉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以下简称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哆来咪学校于2004年12月由 游咏梅出资,经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注册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劳务,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06年10月25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送达了《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申报纳税。2006年11月17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1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事宜。2006年12月12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06年12月18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2007年1月19日,哆来咪音乐学校交清了应纳税费和滞纳金计1332.19元。哆来咪学校不服,以三合税务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使哆来咪学校与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为由,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合税务所是法律授权的本辖区的税务机关,其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是正确的。哆来咪学校虽然是民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但其从事的是非学历的有收益的教育劳务培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哆来咪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而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中的“其他文化业”税目。哆来咪学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享有优惠待遇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民办教育机构。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征收营业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所收取的税费金额符合标准,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哆来咪学校的起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确认三合税务所于2007年1月19日对哆来咪学校的税收征管行为合法。
上诉人哆来咪学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三合税务所的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其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比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字[1998]067号)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277号)精神,哆来咪学校所从事的教育,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劳务培训,而是基础性文化教育,应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哆来咪学校从成立至今一直负债经营,就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2、三合税务所对哆来咪学校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依据,不但与法律相抵触,而且也与相应政策相违背。3、三合税务所对民办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