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扶生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2011年10月10日14: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诉人杜扶生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扶生,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东街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尤国甫,局长。
原审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村。
法定代表人齐合生,矿长。
上诉人杜扶生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鹤山区法院的调解书要求上诉人撤诉,但由于上诉人对达成协议并不知情,所以未向劳动局和鹤壁市政府撤诉,鹤壁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12月26日下达了复议决定。鹤山区法院的调解书和本案无程序上的联系,请求上级法院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扶生与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双方已就杜扶生此次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达成了协议,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鹤山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鹤壁市鹤壁集乡东头煤矿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上诉人杜扶生也应当按照约定向鹤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回各项工伤认定申请及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撤回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放弃仲裁权。上诉人杜扶生在调解协议中已依法处分了自己的工伤认定权,本案诉讼标的已被鹤山区人民法院(2009)鹤山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文书的效力所羁束,故上诉人杜扶生再次就工伤认定提起诉讼应予驳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薄报亮
审 判 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О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李清伟


如何在法帮网上申请删除文章?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行政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