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曲海梅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行政赔偿一案

2011年10月10日14: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曲海梅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行政赔偿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姜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海梅,女,1964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一砖厂。
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因城管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承担。




审判长 刘永学
审判员  郑长波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00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航


如何在法帮网上申请删除文章?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行政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