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双林,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特别代理。
被告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门县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红庆,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谷吉元,石门县易家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邢波,石门县易家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王孝红,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枧桥村一村民小组01006号。身份证号码432427196404010522
诉讼代表人王兴开,男,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10组10056号,身份证号码432427194001140518
原告王玉珍不服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2008)石易政决字第001号处理决定,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2009年3月24日通知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2009年7月3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林,被告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谷吉元、邢波,第三人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王孝红,王兴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日对原告作出(2008)石易政决字第001号处理决定,决定认为,1983年下半年,原告王玉珍用其责任田“铁斗丘”与一组的“王克丘”大地进行对调,未经村委会同意,互换行为法律形式不完备。且在互换后,又将换给一组的责任田收回,并耕种至今,是对原私下互换行为的否定。王玉珍不能同时拥有2块土地的使用权,王玉珍继续占用王克丘大地侵害了一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王克丘大地使用权应回归一组。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请求将王克丘大地使用权确权为其所有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易家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王克丘大地土地使用权由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被告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受理土地确权纠份的依据。
2、推选书1份,用以证明易家渡镇盘山庙村枧桥片第一村民小组推选王孝红为代表参与处理的事实。
3、王孝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玉珍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的基本情况。
4、易家渡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处理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5、包干到户责任制合同书用以证明包干到户的时间是1982年2月1日,原告在三组承包土地的事实。
6、六人共同签名的声明书1份用以证明宅基地“王克丘”大地的来源及变迁。
7、对王兴开、刘祖锡、王克学、王兴华、王兴户、周训亮、周常树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8、“王克丘”大地草图用以证明其具体位置和四至。
9、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给原告和第三人送达的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0、石门县易家渡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送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