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邹建华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8057号
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伟斌,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
被告邹建华。
委托代理人陈煜光。
委托代理人余德和,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顺新时代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小红,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鹭万达公司)与被告邹建华、被告北京万顺新时代眼镜有限公司(简称万顺新时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鹭万达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平、姜伟斌,被告邹建华的委托代理人余德和、陈煜光,被告万顺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鹭万达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一家专门生产并代理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眼镜的企业,一直独家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5468号“PORTS”商标系列眼镜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生产权和总代理权,并被授权当发生侵犯核定商品(眼镜)的第1135468号“PORTS”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以我公司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诉讼索赔、仲裁、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维权等。
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未经“PORTS”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事销售假冒“PORTS”商标眼镜的侵权行为,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分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此后又进行了销售。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肆意侵犯我公司被授权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PORTS”品牌系列眼镜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创立的良好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犯“POR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邹建华系万顺新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顺新时代公司系邹建华一人出资的公司,我公司认为邹建华和万顺新时代公司是混合经营,两者均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PORTS”商标权的眼镜产品;2、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登报澄清侵权事实,以消除对“PORTS”品牌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3、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15 000元;4、邹建华、万顺新时代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邹建华辩称:鹭万达公司在2009年3月23日朝阳工商分局查封商品时并不是涉案“PORTS”商标权利人,无权对我提起侵权诉讼;鹭万达实业公司提交的宝姿时装有限公司给世纪宝姿服装(厦门)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没有公证认证手续,属无效授权;我有合法进货来源,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鹭万达公司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万顺新时代公司辩称:鹭万达公司不是“PORTS”商标的权利人,也不是商标许可使用人,其诉讼主体资格缺乏必要的证明,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朝阳工商分局在2009年3月23日的查封扣押行为认定主体错误,该局已经于2009年7月29日变更查封扣押的是个体工商户邹建华的商品,与万顺新时代公司无关;鹭万达公司不享有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不能排除其他生产者生产涉案产品的可能性。涉案于2010年9月公证购买的眼镜系我公司员工替别人代卖的一副,该员工也只卖过这一幅眼镜,该眼镜与我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鹭万达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鹭万达公司以侵犯第1135468号“PORTS”商标使用权为由将北京好宜买超视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形成了(2010)东民初字第9196号判决书和(2011)二中民终字第05305号判决书。在终审的(2011)二中民终字第05305号判决书中认定有以下事实:1997年12月14日,加拿大宝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PORTS INTERNATIONAL,INC.)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1135468号“PORTS”商标,该商标标识由“PORTS”文字和“INTERNATIONAL”文字组成,其中“INTERNATIONAL”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眼镜等。2004年9月14日,宝姿时装有限公司(PORTS DESIGN LIMITED)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2008年2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3日。2009年4月2日,宝姿时装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书,授权世纪宝姿服装(厦门)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姿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地区)使用和处理注册证号为1135468的注册商标“PORTS”的有关事宜。世纪宝姿公司具体的权限为用该商标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该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并可取得因此所得的利益;在中国发生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法律行动,包括打假维权行动、对侵权产品及商品鉴定、索赔诉讼、参与商标侵权犯罪刑事诉讼等,并可获取赔偿款;世纪宝姿公司可以将上述授权内容再授权给国内相关单位使用和处理。授权从授权书签署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2009年4月7日,世纪宝姿公司签署授权书,称鹭万达公司系被允许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唯一使用第1135468号“PORTS”注册商标生产、销售“PORTS”眼镜的单位,授权鹭万达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诉讼索赔或仲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请求、进行打假、投诉维权行动等,并可以对“PORTS”商标眼镜侵权商品和产品进行鉴定。该授权从签署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简称朝阳工商分局)在北京市朝阳区眼镜专业市场A-015柜台内查处扣押了尚未售出的涉嫌侵犯“PORTS”商标专用权的313副光学镜架,朝阳工商分局先后向万顺新时代公司和邹建华送达了查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