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与夏林霞、张华、武士华、喻德汉消防行政纠纷案

2011年10月10日17: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与夏林霞、张华、武士华、喻德汉消防行政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武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武汉港14码头。
  负责人潘建新,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林霞,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豫周口货5558轮船长,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刘集行政村刘集村05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曾用名张建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刘集行政村刘集村63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士华,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工,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武营村270号。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涓涓,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6号402室。
  第三人喻德汉,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石牌岭343-4-15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申,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9号5栋2门602号。
  上诉人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因夏林霞、张华、武士华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7)硚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朱宏、柳平,被上诉人夏林霞、武士华以及夏林霞、武士华、张华的委托代理人张美贤、李涓涓,第三人喻德汉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原告夏林霞所有的豫周口货5558轮停靠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长燃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以下简称白浒山加油站)加油。白浒山加油站工作人员喻德汉将加油枪交给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张华、轮机工武士华。张华、武士华将加油枪放入油舱口。白浒山加油站在喻德汉未上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即开始加油。加油过程中,豫周口货5558轮发生火灾。2007年6月4日被告消防支队作出长武公消认(2007)第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豫周口货5558轮舱内余留有不合格燃油(抽样闪点为26℃),在气温条件下蒸发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积聚,加油时直接从油舱口灌装,从而产生静电积聚导致放电,引起舱内可燃气体爆炸而引发火灾。”同年6月7日被告消防支队作出长武公消责(2007)第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对2007年5月20日停靠在白浒山加油站加油的豫周口货5558轮发生的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华(张建华)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武士华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工,未从设置的加油孔加油而直接从油舱口灌注燃油,导致油舱内静电积聚放电,引爆舱内可燃气体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喻德汉,长燃26003油趸水手长兼安全员,在加油时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夏林霞豫周口货5558轮船长,对其船员长期从油舱口直接加油的行为未纠正,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原告夏林霞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7年7月1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消防总队作出(长公)公消认(2007)第01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和(长公)公消责(2007)第02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维持原火灾原因认定和夏林霞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至此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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