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为要件;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就会发生物权取得和变动的效果。
1.因继承/遗赠而取得物权【死因行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裁判而取得物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公用征收而取得物权: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4.因修建房屋而取得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因主债权让与而发生抵押权转移:抵押权本身变动,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6.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物权:大都属于原始取得,且仅限于动产。
(1)无主物先占;
(2)埋藏物发现;
(3)遗失物拾得;
(4)添附;
(5)善意取得;
(6)时效取得;
(7)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