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1年10月11日08: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为要件;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就会发生物权取得和变动的效果。

  1.因继承/遗赠而取得物权【死因行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裁判而取得物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公用征收而取得物权: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4.因修建房屋而取得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因主债权让与而发生抵押权转移:抵押权本身变动,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6.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物权:大都属于原始取得,且仅限于动产。

  (1)无主物先占;

  (2)埋藏物发现;

  (3)遗失物拾得;

  (4)添附;

  (5)善意取得;

  (6)时效取得;

  (7)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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