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债权合意]公示。
一、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1.物权公示是物权的绝对权性质所决定的:物权公示与物权法定逻辑上是物权绝对性孪生子,在结构上具有必然联系。
(1)物权法定:
A.固定了物权类型和内容;
B.向世人展示静态意义上的客观权利。
(2)物权公示:
A.使动态意义上的物权关系能为人所知悉,指向当事人的主观权利,沟通具体的主观权利与物权法关系;
B.最终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公示的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取决于公示:
A.只要物权变动原因发生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B.由此变动形成的物权进行流转仍应完成相应公示形式。
3.物权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不动产登记。
(3)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
A.对于标的物不能证券化的财产权利物权:只能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B.对于标的物已经证券化的财产权利物权:以法定交付和背书共同成为公示方式;没有法定必须背书转让的,则以交付方式为公示方式;
C.尚未形成法律权利的财产权益:可以借助预登记方式公示。
二、物权公信原则:
1.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2.而是在具体制度落实上体现为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