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1年10月11日08: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投标:

  1.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A.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B.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买卖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物业服务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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