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料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2011年10月11日08: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资料移交规则如下:

  一、物业资料移交时间:

  1.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资料;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资料移交范围:

  1.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技术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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