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权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