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一、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价值:
1.最高额抵押权价值取向:
A.效率(首要价值取向);
B.安全(第二位价值取向)。
2.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价值:
(1)立法价值:最高额抵押权的产生与发展在立法上扩大了抵押权的种类,丰富了抵押权的内容;
(2)社会经济价值:
A.促进资金融通;
B.强化交易关系。
二、最高额抵押权法律特征:为不特定债权设定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抵押独立性:
A.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未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债权确定前与主债权没有从属关系;
B.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是限额担保:
(1)须有最高额约定:最高额/最高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额,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抵押权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2)没有约定最高额的,则不发生最高额抵押效力;
(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所担保的债权额少于/等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而不能超过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
A.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实际担保的债权额为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
B.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实际担保债权数额。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只能在基于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连续性不特定债权上设定;不是因基础关系产生的、不具有连续性的债权,不得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1.《担保法》第60条规定的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基础关系种类(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种类范围较窄):
A.借款合同;
B.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2.物权法不再对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为实践发展留出空间)。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1.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必须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
A.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必须约定最高额抵押权时为某特定基础关系所发生的一定期间内的连续性债权提供担保;
B.概括性最高额抵押权无效,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必须约定最高债权限额:未规定最高债权限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
3.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1)是否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
(2)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A.债权确定期间性质为期日:登记时应载明“×年×月×日确定”/不得仅记载“自抵押权设定后×年确定”;
B.担保法/物权法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长短没有明确规定。
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实行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且以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为限:
(1)债权余额:约定期间已发生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约定期间的限制】。
(2)转入债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
(3)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实行最高额抵押权费用:
A.应当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B.物权法无明文规定是否和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起列入最高债权限额,学界一致认为不能计入债权最高限额而应当在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中扣除。
3.排除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债权: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应当按照普通债权的求偿方式求偿。
六、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包括债权确定时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
1.债权确定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延长/缩短)债权确定期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2.债权范围变更:
A.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债权范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B.《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无“债权范围”。
3.最高债权额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七、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1.我国担保法第58/61/62条规定采取精致最高额抵押权处分的原则。
2.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担保债权,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
A.转让后的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担保关系,不再受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B.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移于受让人。
(2)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成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起转让。
(3)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A.约定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需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