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无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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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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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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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得要求返还抵押物(抵押担保的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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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抵押主体原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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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抵押人:
①国家机关;
②公法法人;
③公司董事、经理;
④破产人和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年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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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抵押财产原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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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不得抵押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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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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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有效:
①此后取得处分权;
②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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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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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漠视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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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抵押物未能现实存在而导致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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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自始、嗣后不存在,则抵押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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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恶意抵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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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1)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
(2)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3)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多个债务履行期均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均有清偿义务时);
(4)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一有恶意串通行为;
(5)债务人因设定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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