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

2011年10月11日08: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抵押权所涉及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从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从权利等。

抵押物
范围
法条依据
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
一、从物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从物是指不属于主物而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独立之物。

①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条件:
A.从物在抵押权设定前从属于抵押物;
B.从物与抵押物属于同一个人所有。
②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情形:
A.从物在抵押权设定之后从属于抵押物;
B.从物与抵押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有可能出现“房地分离”局面)。
C.物权法生效之前约定建筑物不随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但约定土地不随建筑物一并抵押无效)。
二、添附物(附合/混合/加工)
《担保解释》第62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①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补偿金
 
 
②抵押物所有人为添附物所有人的
添附物
 
③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添附物共有人的
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附属物
 
 
《物权法》未规定
(附属物是指原建筑物之外,由同一人所建、辅助建筑物发挥效力的非独立性建筑)
①抵押人取得附属物独立所有权,不属于抵押权效力范围;
②抵押人未取得附属物独立所有权,属于抵押权效力范围。
 
 
四、孳息
 
 
 
 
 
《物权法》第197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①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时间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②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范围:
A.天然孳息:仅在抵押物因抵押人行使抵押权被查封、扣押后,方属于抵押权效力所及;
B.法定孳息:以抵押权人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为条件。
③抵押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代位物
 
 
 
 
 
 
 
 
 
 
 
 
 
 
《担保法》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80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①仅限于担保物绝对灭失时才发生物上代位权;
②代位权对象:
A.代位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赔偿物、补偿物);
B.非代位于请求权(抵押权人可以约定将受益人记载为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代位物采取保全措施;
④抵押权人可以约定为保险受益人。
 
六、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辅助主权利发挥效力的权利。
 
以主权利为抵押标的物,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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