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类型 |
适用范围 |
登记效力 |
公示效力 |
一、登记要件主义 (实质登记主义) |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不动产): |
①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生效要件,抵押权成立的必经程序; 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公示是物权本身,具有公信力效力,可以作为权利正确性推定依据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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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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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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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在建造建筑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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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对抗主义 (形式登记主义) |
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动产): |
①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公示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原因),仅具有对抗效力,不具有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
1.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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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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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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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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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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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①抵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与抵押登记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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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登记具有证据效力,“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一、抵押权登记效力:
1.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1)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取得要件:未经登记,不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2)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而是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
A.登记记载的抵押权未涂销时,即便债权本身已经消灭,抵押权仍然具有形式上的效力,所有人不得设定同一次序的抵押权;
B.抵押权因错误/遗漏/误被涂销时,第三人依登记之记载可以取得对抵押物无负担的所有权或先于该抵押权次序的抵押权;
C.无抵押权而登记为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受让)该抵押权。
2.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
(1)动产抵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动产抵押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1.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设定,抵押权人无权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2.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A.只要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即已设定;
B.未经登记,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存在。
3.因登记机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
A.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B.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登记申请:
1.单方申请主义:抵押登记只需抵押权当事人一方神即可启动相关登记程序。
2.双方申请主义:抵押登记必须由抵押权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相关登记程序。
3.我国抵押登记采取双方申请主义:
(1)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抵押权登记请求权未作明文规定。
(2)《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并未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登记请求权;
B.仅规定抵押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
四、抵押登记部门:
1.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物权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之前,不动产及用益物权的抵押登记按照担保法规定执行。
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C.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2.动产抵押登记部门:
(1)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A.机动车抵押登记部门为发放牌照的当地车辆管理部门车管所;
B.船舶抵押登记部门为船籍所在地港监局;
C.航空器抵押登记部门为民用航空局。
(2)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