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取得采取混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一、不动产/用益物/准物权抵押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抵押权:
1.《担保法》 |
(1)不动产抵押权 |
(2)部分特殊动产抵押权(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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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 |
(1)不动产抵押权(建筑物抵押权) |
(2)用益物物权抵押权 |
(3)准物权抵押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抵押(海洋/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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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含预售商品房抵押); B.建设项目抵押权。 |
A.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B.草地使用权抵押权; C.林木抵押权; D.林地使用权抵押权。 |
二、动产抵押权依抵押合同生效取得抵押权:
1.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权;
2.采取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在继承、遗赠事实出现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抵押权(无需登记);
2.但继承人、受遗赠人处分抵押权时,如果被转让的抵押权属于登记取得的抵押权:
A.必须先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然后转让;
B.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四、依转让取得抵押权: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原则(不需转让登记即生效)。
1.动产抵押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即同时取得抵押权(与抵押登记无关);
2.登记取得抵押权:债权转让则抵押权一并转让(应不需登记抵押权转让即生效)。
五、抵押权善意取得:
1.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
A.善意取得抵押权基础:无权处分人具有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身份(包括共有人未经允许处分共有财产情形);
B.第三人主观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善意且相信登记簿记载正确;
C.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已经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示。
2.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
A.债权人在取得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
B.依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且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必须是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权利人。
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善意取得: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B.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六、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