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2011年10月11日08: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仅限于荒地使用权抵押和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荒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已作废】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依法登记取得证书;

2.不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荒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1.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2.未取得权利凭证的荒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标的。

   二、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乡镇、村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非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随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实现抵押权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征地费(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作为清偿资金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权),还有不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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