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仅限于荒地使用权抵押和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荒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担保法》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已作废】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1.依法登记取得证书; |
2.不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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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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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
1.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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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权利凭证的荒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标的。 |
二、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乡镇、村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非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随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实现抵押权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征地费(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作为清偿资金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权),还有不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