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得抵押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强制性规定】的财产。禁止/不得抵押财产 |
备注 |
(一)土地所有权; |
1.国家所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取得所有权; |
2.集体所有土地除国家征收外基本不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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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1.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规定: (1)《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3)《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4)《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1)担保法只规定地随房走原则,未规定其他强制内容: A.宅基地/房作为抵押物不违法; B.按照不改变土地权属及用途原则,仅能对房屋进行转让。 (2)物权法规定地随房走原则及视为一并抵押原则: A.房屋抵押则宅基地视为一并抵押; B.因宅基地抵押无效,则房屋抵押应作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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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1.公益单位、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
2.公益单位非公益设施为自身债务可以抵押: (1)《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A.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B.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2)《物权法》未予肯定,应当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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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1.客观上只能起到宣示、倡导作用; |
2.司法裁判实际意义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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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1.因缺乏可让与性而无效(强制性规定); |
2.不得抵押具有期限性、相对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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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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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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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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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6条)、捕捞权(《渔业法》第23条)、养殖权(《渔业法》对养殖权转让未作规定,依《许可法》第9条规定不具有可转让性)、取水权(《水法》第48条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禁止转让取水权)等,具有不可让与性的准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