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试述对厂商名称权保护的主要表现

2011年10月11日13: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试述对厂商名称权保护的主要表现。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①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②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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