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3)共同遵守的规定。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中的署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暂时进入另一国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规定;在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权独立和例外,不得因商品性质而影响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