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2011年10月11日13: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1)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2)基本原则。主要有: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除《巴黎公约》、“白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其他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3)著作权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21条及附件(即“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规定,但将该公约第6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4)邻接权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

5)商标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允许各种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包括人名、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作为商标注册;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决定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构成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独占权,商标的首次使用以及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缔约方可以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可以不允许实施商标的强制许可。(6)专利权保护。协议规定可获专利的主题,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对于植物新品种,缔约方可采用专利方式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给予保护。

7)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协议未规定具体法律形式。

8)实施程序。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从民事、刑事、海关方面保证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9)争议的防止和解决。协议规定“透明度”原则,即在争端预防方面,缔约方应将其依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则、法院判决以及一般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在争议解决方面,协议规定了特别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原则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全体与另一方或几方协商。缔约方全体可作出裁决,若确认另一方严重违反关贸总协定,则经半数以上通过后可暂停违约方依该总协定享有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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