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具有较全面内容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内容,分别订立彼此相对独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为了提高集体合同所约
定事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劳动者就某项专门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为专项集体合同。
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维权较难。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只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且,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的区域仅限于县级以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