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下的话值得商榷:在老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而遗赠受益人如果在两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就视为放弃。这个观点已经过时了。
例如:张三猝死,发现其一份遗嘱,将一架钢琴遗赠给邻居李四。李四听到这个消息,狂喜之下,心脏病发作,追随张三而去。依照《物权法》,李四的儿子李小四能否继承该架钢琴?
依据《物权法》第29条,李四对这架钢琴是既得权,即他已经是这架钢琴的所有权人了。他的儿子李小四对这架钢琴为法定继承,也是既得权。本案不是转继承,转继承是两个法定继承。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受遗赠开始时”是遗赠人死亡时
上面的案例分析原理是:物权法现在变更了遗赠成立的要件了。现在受遗赠人不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赠就成立了,遗赠就开始了。所以李四听到受遗赠的消息,从张三死亡时,钢琴就是他的了,所以他虽然死了,但是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了,已经是他李四的了。
虽然,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同法不适用于遗嘱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按后法优于先法,已经作废。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