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2011年10月11日15: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欠条与借条区别
借条与欠条在一定意义上同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在经济生活中甚为常见,很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却根本不同,理论上弄清两者的区别,对经济生活和法律实务的影响很大。
  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性质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欠条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二、借条与欠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影响不同。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胜诉权。
三、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附:法复〔1994〕3号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附件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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