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

2011年10月12日08: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原则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呈现逐步格式化的趋势。我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为了使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在商品经济中格式合同的适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同时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且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开发商具有强大的经济势力,其在合同的缔结上也处于优势地位—买卖合同的制定者。出卖人就“难免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 订立有利于己, 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 对契约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1] 则导致缔约能力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此时对格式合同作出准确的解释,对于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格式合同条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十分必要的。[2]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对格式合同作公平、合理的特殊解释,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效力,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化中常见的问题
(一)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为合同的制定者是开发商,消费者并没有参与到合同的制定中,商品房从预售到交付、使用、维修,各个方面的情况,消费者在签订时有些是难以预料,且有关的知识的掌握也有限。而开发商处于垄断地位,从其利益出发,制定格式条款,并且在行业中得到了普及,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受到了限制,消费者更多的是接受了格式合同。可是在这背后,却存在着“承诺当事人常常根本不能违背或难以违背,不能进行选择的超公共权力的强制支配。这种强制是当事人自己难以克服的垄断和优势力量,是优势者凭借实力对社会弱者的强制乃至压迫”[3]的现实。
(二)合同中往往存在着不合理的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带来了损害。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往往不合理的分配风险,减免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大相对方的责任。如规定消费者逾期交款的严格责任而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消费者逾期验房风险转移等条款。实践中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规定较多,而对合同的提供者,则是免责的较多,呈现出不对等。格式合同的制定者还常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剥夺,如出现瑕疵,不允许解除合同,而只能进行维修;产权证未按时办理,只进行赔偿,不允许解除合同等,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还有对消费者的侵权,如开发商擅自将楼顶的广告位租给他人使用;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允许个别消费者使用楼顶等。可以说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也是纠纷的焦点,它显然是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的。

三、合同解释原则对格式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制
在商品房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 司法机关对格式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制, 主要是通过行使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来实现,这就涉及格式合同中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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