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2011年10月12日08: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百分之六十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偿。

  (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执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合法之外有:

  A、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员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B、向员工约定工资的60%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C、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应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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