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非晚婚不能享受产假吗?

2011年10月12日08: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件重现:

  王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22岁,去年结婚,现已怀孕9个月,在向公司请产假时被告知,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公司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时方给产假。

  王某达不到公司规定条件,因此只能请病假。王某就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案件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王某有依法享受产假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30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王某虽然不属于晚育范围,但属于合法生产,应该给予90天的产假;公司制度中的错误规定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生育保险知识排行榜
生育保险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