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也一直实行按不同标准赔偿,一以贯之,并无改变,受害人各得其所,社会效果并无不妥。实践中,如果两个分属于城市与农村的受害人,在不同的时间,在两次相类似的事故中死亡,该种情况与两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实际并无本质差别,可是由于它们分属于两个独立的个案,又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原告方会先后得到两份独立的判决,而其结果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死者是城市的按城市标准赔偿,死者是农村的按农村标准赔偿),但为什么长期以来就没有人对这样两份判决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按不同标准赔偿的立法选择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具有社会妥当性。
司法实务中如果采取“同命同价”的做法,即对人身损害生活保障性利益的赔偿采取相同标准,而不考虑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那么惟一可以选择的方案是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都按城市标准予以赔偿(就低标准和折中标准都因不足以弥补城市受害人而不可取)。即使在不同城市之间也应采取同样标准,其结果只能以最发达城市赔偿水平为标准,这必然会助长赔偿数额的攀比之风。这样对于原来生活在农村的人来说,如果人身受到损害得到的赔偿将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使其和家人的生活过的比原告好许多倍,相信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损害赔偿纠纷将急剧增加,交通事故肯定会增加。
“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而实践中,以城乡区别来划分死亡赔偿金的不同,最早见于1992年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将受害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不过,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城乡区别不是影响“同命不同价”的唯一因素,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国籍的不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是不同的。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即个人因航空运输事故而能够获得的最多的赔偿为40万元。但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到约13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00余万元,这意味着由于国籍的不同导致了赔偿金额的不同。
(2)年龄的不同也影响赔偿金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意味着60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低于不足60周岁的成年人的数额的。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明确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3)行业的不同对赔偿金数额也有很大影响。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但是按照国务院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死亡赔偿金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则规定,因为非法用工导致工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