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房价涨涨跌跌,惹出各式各样的“悔约官司”。平日里帮人打官司的律师刘先生也未能幸免,投身“悔约大军”中。自认为懂法的刘律师,本以为可以“精明”躲过违约赔偿,没想到,官司没能打赢,反浪费了近万元的诉讼费。
签约后发律师函宣告“解除”合同
2010年4月,刘律师通过南京一家知名房产中介,看中河西奥体中心附近一套房子。与房主张先生夫妇讨价论价后,刘律师与中介公司签下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300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
合同中刘律师承诺,签约时先付3万元定金,5月28日办理产权送件手续当日支付首付款160万元,剩余房款办理商业贷款。如贷款办不下来,由刘律师自筹资金补足。为了防止违约,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按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即支付对方32万余元违约赔偿。
合同签订当日,刘律师支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好,5月28日去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就在5月18日,张先生夫妇突然收到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发来的解约告知函。告知函中称:“因受银行贷不到款等各种综合因素影响,买卖合同已无履行可能,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不愿支付违约金,律师被推上被告席
律师也违约?张先生夫妇拿到告知函也丝毫不含糊,当即向刘律师提出:按合同支付32万余元违约金。对此要求,刘律师断然拒绝。2010年6月,张先生夫妇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刘律师告上建邺区法院。
法庭审理中,刘律师表示,除了银行不给贷款,让他支付不起房款等原因外,他与张先生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存在瑕疵、缺陷。刘律师称,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买卖合同上,仅有作为产权人之一的张先生签字。而帮他们牵线的中介公司经纪人也无资质证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不具备可履行性。
房产中介公司解释,张先生的妻子虽然没有出面签字,但有委托书,委托丈夫全权办理房屋买卖。而具体为刘律师和张先生办理业务的人员只是个助理,虽然没有经纪人资质,但公司负责管理合同签订的人员是有经纪人资质的。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房价的10%违约责任过大,不合乎情理。银行突然不能贷款,我买不成房子,还要倒赔32万多?”刘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违约金过高,有违常理。
一审判赔6万违约金,双方都不甘心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律师与张先生夫妇在中介公司参与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况且,在双方合同签订前,国家已颁布了“国十条”房产新政,各银行具体落实细则已明确,根据刘律师的职业背景,他应知晓贷款操作进程的法律后果,也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刘律师与张先生双方对32万余元违约金数额的约定确实过高,考虑违约情节,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6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律师与张先生夫妇都表示不服。刘律师认为,由于国家政策问题,银行不给贷款,不能算他违约。“他毁约,我亏大了。现在,只能便宜卖给人家,赔了足足60万!”张先生夫妇表示。
上诉被驳回,精明算盘谁都没打成
一审判决后,刘律师与张先生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房屋买卖中公然违约,拒不支付违约金,是有违诚信的。”二审中,南京市中院的审理法官表示,刘律师无正当理由,单方于2010年5月18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先生为夸大自己实际损失,逃避国家税收,故意以不合常理的低价卖房,也是不诚信的表现。”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开的房地产信息来看,2010年,南京市二手房>二手房的房价呈小幅上涨趋势。按理,同一套房屋,在2010年8月份的售价,应当略高于同年5月份的售价。而张先生夫妇称在2010年8月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时,房价明显比2010年5月份卖给刘律师的低得多,法院对其交易的价格真实性不予认可。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