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分公司发生纠纷,能告总公司吗
这要依情况而定.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意见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