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冲突问题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规定的优先权。当建筑物上存在抵押权,又发生了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与抵押权冲突时哪个优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解〔2002〕16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应在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中优先清偿工程价款。当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定以及工程价款的金额必须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效的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为依据,并且,必须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提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