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按理说,抵押权的实现是一个法律问题,处理好社会稳定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两者放在一起探讨价值不大。但法院在处理诸多涉及财产抵押特别是企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的执行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职工安置,特别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职工养老保险金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被执行人及其主管部门往往会以上述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等为由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法院和银行也担心强行处置这些抵押财产会造成职工集访,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后难以清偿交付等,故往往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承办人和金融机构不得不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无休止的协调工作和利益平衡工作,银行在很多案件中也不得不作出重大妥协和让步。可以说,被执行财产难动,特别是抵押财产难以处置的问题是当前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目前对解决这些问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方面也没有必要的制约措施,造成很多案件的处理无统一标准,法院执行人员也往往立足于个案操作层面处理具体案件,对整个面上案件的执行往往会留下诸多隐患和不平衡。所以,从有利于解决好抵押权实现和处理好社会稳定两者关系出发,建议最高法院能商请有关方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如在处置抵押物时,应否预留一部分资产解决职工问题,预留的比例为多少,预留资产的管理、接收主体为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