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普遍存在着案件审理周期长、子女抚育费数额难确定、子女抚育费难以强制执行等问题。
由于被告无固定居所,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材料被退回。随后法院采取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方式,但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最后法院决定缺席审理该案。
法官告诉记者,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被告在国外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起诉书。
如果本案中的原告知道被告在国外的具体地址,依据我国和巴基斯坦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可将请求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但在这较长的审理期限中,当事人往往会不堪诉累。而且对于当事人再次恋爱、结婚等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抚养费数额难定执行起来困难多
法官介绍说,由于本案中的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债务,所以无需分割财产。
如果涉及财产纠纷,就会带来国外财产调查困难、国外财产执行难等系列问题。
而张怡提出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是个难题,法官只得参考北京当地的生活标准。
同时,由于根本联系不到被告,抚养费的执行也十分困难,强制执行也很难,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文化差异大婚姻留隐患
另外法官指出,在涉外婚姻中,文化差异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案中,在巴基斯坦并非实行完全的一夫一妻制,宗教信仰也和我国有较大差异,导致双方在相处中出现了一些困难,也使婚姻最终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