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2011年10月12日14: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举例: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举例: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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