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商务交往产生了巨大冲击,尼格罗庞帝预言了数字化生存的到来:不用出门就可以在家中用电子信用卡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广泛存在。这就是电子交易(electroniccommerce,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电子商业。)它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
电子交易又称为“无纸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即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说,电子商务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其影响面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法律领域而言,电子商务的推广给现存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其中之一是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它不是一个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问题,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价值相近的规范的课题。
从合同的本质上说,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没有根本的差别。区别在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而且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合同的电子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1)电子合同的载体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存在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数据讯息的。
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民法的规定中,通常是把合同形式规定为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形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所指的以“数据电文”拟定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是专指由电子邮件方式(E—mail)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就是按照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数据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拟定的无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