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理一起原告陈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案,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周XX离婚,共同所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XX元等,该判决因被告周XX不服而上诉,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决,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原告陈X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周XX,子女抚养费从何时算?是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还是二审判决维持之日呢?
可以说绝大多数都认为是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算,因二审维持了,如二审改判就从改判之日算,这些都好理解。但是有人提出,子女抚养费是从起诉离婚之日就提出来了,如判决离婚就应从起诉离婚之日开始,要不一件离婚案件从审理到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甚至长达六个月时间,如不服还有二审时间就更长,不管离婚不离婚小孩总是要吃饭的,如果不解决这段时间小孩的抚养费,那么带小孩一方是明显吃亏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从起诉离婚之日开始。是否正确请各位明鉴。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罗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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