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演绎作品的多重著作权

2011年10月12日14: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议演绎作品的多重著作权[摘要]知识产权可增殖性的特点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促使著作权的行使与利用呈现出明显的权利主体多元化特点。在著作权的享有和使用过程中不免出现多种权利的重合的现象,多重著作权问题应运而生。本文论述了多重著作权的定义及产生原因,以演绎作品为例分析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最后提出了侵权的演绎作品也应享有多重著作权的观点。

[关键词]演绎作品多重著作权

一、多重著作权的定义及产生原因

所谓多重著作权是指对原著作权的使用所产生的衍生性权利的总称,即原创作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共存的现象。

常见的是将一个原始作品分别由多人依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创作出并列的新作品,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神雕侠侣》,分别被不同的人改编成电影B,电视剧C,动画片D,其中由小说衍生出的B、C、D之间是并列的,它们与原始作品《神雕侠侣》间形成一个伞状结构。这种作品结构,在学界被有些人称作“双重版权”,因为对于并列中的每一个新作品而言,如电影B,同时存在着原作品的“原有著作权”,即金庸对小说《神雕侠侣》的著作权和电影本身整体的著作权。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原始作品甚至会经过多层次、多手段衍生出多形式的新作品,形成一个创作链。如将某外文小说A,翻译成中文小说B,再将B改编成漫画C,然后依漫画C拍摄成电影D,而某人又将电影D制作成flashE在某闪客网站发表。由此,在此例中,就由原始作品A衍生出B、C、D、E四个作品,而每一个作品均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这种多重著作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由原始作品衍生出来的每一个新作品之间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顺序的,如例子中一样,先有外文小说A,后有B,然后才有C,C后才是D,D后才是E。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作品E是在演绎的基础上再经多次演绎而产生,那么其间所涉及的著作权也就更复杂,更多元化了,我把这种类型的作品称为“多重衍生作品”。但应该看到,不论是哪种结构,多重著作权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虽然新作品或其他成果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衍生的,但同原始作品一样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

多重著作权产生的原因有: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在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并不详细,而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其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作品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商品;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劳动过程,作品的传播过程能够实际上是作者及其他主体向社会提供其劳动成果的过程。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得到回报,必然影响其进行继续创作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其二,作品是作者表达自己的思想的重要方式。虽然作者可以在业余进行创作,其作品可以不发表、自己欣赏,但多数作者仍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作者需要向社会传播其作品。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从另一方面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这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对作品的演绎作出再创作劳动的主体,法律给予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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