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权获得两份以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011年10月12日15: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学生有权获得两份以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当今保险业争论较为激烈地险种。现在有很多专家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医疗费用的保险可以向第三者追偿,此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据实赔偿,意外伤害人无权获得两份以上的医疗保险金。对此观点,笔者难以苟同,提出以下拙见,以向各位同仁商榷。

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这一种险种,有保险业设计者故意规避法律的嫌疑,其有意将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一个基本险,一个从险,意图既起到吸引投保人,不损失保费,又引起人身险内部之间似乎产生矛盾,拒绝理赔的目的。那么,此险种是不是真的与人身险存在矛盾呢?笔者认为,此险种的本质与人身险不存在冲突。理由是:

一、医疗费用表面上具有可确定性,但针对伤者本人的健康、计算方式来说,还有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既有实践中现实存在的,也有医学理论上得以论证的。如实践中存在伤者本人由于医疗费未及时保障,提前出院的;伤者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用药,致使伤情提前治好;由于患者自身免疫力好,让伤情更快愈合;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无治疗伤者的水平,伤者自费去其他医院治疗的。理论上则存在按当地医学水平,发现的伤治愈了,不能发现的伤害却未治愈的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可以说,医疗费用怎样确定都还是个争议,就匆忙说医疗费具有确定性,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我们不能让交同样保费的人,得到的却不同样的待遇。

二、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存在争议。医疗费用是否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院配备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床铺费、空调费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医疗费限额就包括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法律界也很难判定医疗费是否据实赔偿。

三、据实赔偿原则,会让医疗费保险金免赔率、按比例给付,超限额不赔的约定形同虚设。按约定计算给付医疗费保险金,肯定就会出现超过基本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不赔、超过限额费用不赔。这样难免有时让受益人不能得到据实赔偿。如果否定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实行据实赔偿,就会让普通的民众无所适从。

四、法学界人士应当从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来解释医疗费保险问题,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市场经济,保险业也在不断地改革发展之中,我们不能存留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心态,漠视民众的心理,否则要是投保人产生逆反心理,就会让脆弱的保险业发展更加艰难。十七大会议以来,关注民生越来越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当一个普通民众与保险业这一强者在某些问题产生纷争时,我们应当站在普通民众这一方来理解。这当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即当格式合同理解上存在争议时,要有利于接受合同这一方来确定。

五、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早就做出批复认为,商业医疗保险若未明确约定第三者赔偿后免责,就应当不适用经济补偿原则。该批复言下之意就是受益人可以获得两份以上的赔偿。

六、保险法、合同法基本原理也决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系人身险,投保人可获得两份以上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性质有两大类,人身险和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适用给付原则。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是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依据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原理,主合同为人身险,从合同也为人身险。人身保险金赔付后保险人是不能追偿的。

综上,笔者在此高呼,在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司法氛围下,学生有权获得两份以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作者:于都法院 汤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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