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尽管将汽车与火车、飞机等并列视为高速运输工具并适用第123条,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汽车的危险性比火车、飞机低,所以同等地看待汽车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是不适当的。但是,将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列为特别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已达成理论一致。我国当前的全部民法典草案对该问题均作了肯定规定,如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和杨立新教授不久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均将机动车辆事故责任规定为无过错侵权行为。有学者指出,在交通事故方面,民法法系国家采严格责任原则,不论驾驶人员有无过失,都要负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对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相符的。因此,机动车辆借用人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出借人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具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二种类型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三种类型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因为第一类型讨论的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之分,而第二种类型是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单方还是双方而作的划分,因此,针对出借人责任主要是讨论第三种类型,即如果出借人不需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借用人的单独责任;若出借人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共同责任。在共同责任部分有五种情况:(1)连带责任;(2)按份责任;(3)不真正连带责任;(4)补充责任;(5)并合责任。当前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加害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如《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如《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所有人)出借车辆,在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