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金

2011年10月12日15: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合同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债务。

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

二、违约金责任概述

违约金是我国合同违约责任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各国民法典都有违约金的规定。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态中,违约金有以下优点:(1)可以规避“合理预见标准”。由于赔偿损失受合理预见标准的制约,因此,双方当事人先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表明双方就损失已有所预见,因此,可以避免违约方提出对损失金额无法预见的抗辩。(2)可以缓解非违约方证明违约损失的难题。违约金条款在某些损失难以计算时更为实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大致约定一个标准,在出现违约时,违约方就直接支付违约金,非违约方不必证明损失的具体程度与金额。(3)可以转移举证责任。违约金条款订立后,法院会尊重这种条款,并将之视为违约赔偿。如果一方还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其必须证明实际损失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金,法院才愿意予以适当调整。仅仅因为实际损失与违约有一些差距本身并不能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三、约定违约金

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其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预定性。约定违约金责任是全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在违约发生以后,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责任是事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

2.具有约定性。约定违约金条款本身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其条款自然不能成立和生效;主合同移转,其请求权也随之移转。

约定违约金责任的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及时解决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法院不定期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三、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的数额或其计算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的责任方式,可以约定违约损失额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

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有效成立时,可以发生以下效力:

1.债权人可依预定的赔偿额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有预定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依预定的该违约行为应赔偿的损失赔偿额请求债务人赔偿,而不问其实际上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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