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的特点及其相关对策

2011年10月12日16: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的特点及其相关对策近年来,兴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的子女抚育问题也日渐突出,仅2006年1月至7月,在该院就受理了197件离婚案件,占所有受理的民一案件中的55.1%。其中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就有197件。为了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育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兴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有着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原告方提出抚育子女的情况占多数。在112件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要求抚育子女的176件,占89.3%;二是法院判决抚育费的支付形式多样。三是提出变更抚育和增加抚育费的较少;四是抚育费的履行和执行难。

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的一方,为了能顺利离婚,大都同意由自己抚育子女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二是抚育费问题未引起当事人应有的重视。大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农民认为子女跟谁生活,子女就是谁的,生活费就应由谁来全部负担,对方能给一点抚育费就很满足了。而且许多当事人往往通过降低抚育费金额的方法来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三是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离婚后,如想变更抚育关系和抚育费还可另行起诉。

为切实解决好离婚案件的子女抚育问题,兴国法院特提出如下相关对策:

一、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父母双方明白,抚育子女是双方的法定义务;

二、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一个合理的抚育费数额。人民法院在考虑分担子女抚育费的承受能力时,不能仅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而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考查其全部收入情况。在抚育费的给付方式上,应采取及时、方便的方式;

三、做好子女抚育费的执行工作,发挥好人民法院在抚育费给付中的作用。如,对于有固定收入按年给付的,可以采取由单位代扣工资的方法;

四、人民法院应准确、慎重地依法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法院判决一方抚育子女,而另一方经多次教育仍不交出子女或强行抢走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子女交给负有抚育义务的一方。这样做不仅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另一方当事人提高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作者:兴国法院 高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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