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所涉合同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为数不少,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争点和难点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规范性文件对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公告案例的形式对个案处理提出原则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看待行政审批问题上还是有不同认识,并因此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一样。
面对涉外股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或案例所确立的原则处理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仍有其局限性。对于依法成立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仅因义务方未履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义务,就简单地认为该纠纷应按行政诉讼处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按合同未生效处理,这将阻塞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不利于解决实质争议、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为请求事项的行为给付之诉,以最大可能地促成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法院对于该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既有法理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审判实践对此也已作出有益探索。
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为请求事项的行为给付之诉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几个具体问题,包括诉讼当事人确定、合同合法性审查、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判决或先行判决,对于义务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应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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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相伴随的是涉外股权纠纷也大量出现。而多年来,对涉外股权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一成不变或相对统一的司法尺度,即使是案情相同,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形也不鲜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这期间法律、政策变迁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问题认识不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