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超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土地的农民补偿后,根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才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这在《宪法》、《土地管理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践中,政府征地往往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大量的“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用地均等同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经济建设而大量征收集体土地。
(二)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宣传不到位,且缺乏严谨的操作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我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则规定的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征收土地之前,政府也没有进行公示、宣传,没有进行公开的听证,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一般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缺少中立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缺少与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承包人之间进行沟通。因此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引发纠纷。
(三)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需要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是征地的核心问题,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我国土地被征收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标准是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金归集体所有;安置费被征地农民没有被安置的,可以归农民所有;青苗补偿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完全归土地使用人所有,而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这样,农民承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的已经很少,已无法满足农民被征地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总是不满意。
(四)集体土地征收后,对失地农民不予安置。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后,对失地农民通过采取“征地带人进厂”、“农转非”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制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的推进,原有的安置失地农民办法,在实践中已经不能使用。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而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造成农民失地后失业,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矛盾。
二、解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途径
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存和切身的利益。土地征收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民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纠纷,这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只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划定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科学地论证征地补偿及安置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