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病毒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原则

2011年10月13日08: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原则输血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治疗手段之,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通过输血疗法,挽救了无数伤病人员的生命,但因为输血而导致的病毒感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的数量亦不断增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仅侵害了受血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大量的医疗费用使病毒感染者不堪重负。近几年各地该类案件不断出现,但因无明确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该类纠纷予以规范,因此各地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本文试图通过对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同归责原则的分析,阐明在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案件中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目前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典型案例

  下面先看三组案例:

  第一组:

案例1、美国Cunninghamv.MacNealMemorialHospital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适用严格责任的下级法院的判决。此案确定了医院诊疗病人时提供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案例2、蒋××在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术中输血400毫升,术后不久蒋××被确诊为丙型肝炎。法院查明蒋XX输入的血液已经过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法院判决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蒋××各项损失6,625.7元。

  第二组:

  案例1、原告因输卵管异位妊娠如住被告医院手术治疗,输血800毫升,术后8天,因肠梗阻再次手术,输血600毫升。原告出院后1个月被诊断为肝炎,后确诊为丙型肝炎,起诉至法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原告所患肝炎系输血所致,但属于无过错输血,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高×在江苏省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行前列腺手术,先后共输血3次,后高×被确诊丙肝。法院查明,应宝县芦村卫生院前二次输血符合规定,但第三次输血时未对供共血者进行复检,存在过错,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赔偿高X各项损失27,970元。

  案例3、李×因摔伤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输血4次,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查明,为李×供血的三名供血员无献血档案,无法确定这三名供血者的真实情况及健康情况,新野县血站存在过错。因新野县血站被撤消,由新野县卫生局以新野县血站的财产赔偿李×各项损失113,754元。

  第三组:

  案例1、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输血4次。王×出院后发现感染丙肝。法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南京红十字血站均无过错,法院按公平、对等原则判决王×、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红十字血站各承担王×医疗费的1/3。

  案例2、龚××因宫外孕到海军414医院治疗,输血800毫升,二个月后龚××被确诊为丙肝。法院查明,海军414医院及南京市红十字血站均无过错,依公平原则,法院判决龚××、海军414医院、南京市红十字血站按3:3:4的比例分担龚××的损失。

  二、目前审理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中的不同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组案例中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对受血者最有利的保护原则,但目前该原则己不被主流所接受,近几年实践中已很少采用。

  2、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组的案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被理论界普遍接受,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的归责原则。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赔偿也倾向于被定位为侵权责任,其第2条规定“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过失侵权已经居于现代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规定紧急情况、患者自身原因、科技水平限制、无过错输血感染、不可抗力等6种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中“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款规定没有必要单独列出,无过错当然不是事故,这仅仅反映了立法者对输血感染病毒事故的重视。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弊病是第二组中案例1所显示的情况,如严格按照过错原则处理此类案件,回输血而感染病毒的患者将独自承担现代医学局限性的后果,在承受疾病痛苦的同时还需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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