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典型案例
下面先看三组案例:
第一组:
案例1、美国Cunninghamv.MacNealMemorialHospital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适用严格责任的下级法院的判决。此案确定了医院诊疗病人时提供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案例2、蒋××在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术中输血400毫升,术后不久蒋××被确诊为丙型肝炎。法院查明蒋XX输入的血液已经过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法院判决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蒋××各项损失6,625.7元。
第二组:
案例1、原告因输卵管异位妊娠如住被告医院手术治疗,输血800毫升,术后8天,因肠梗阻再次手术,输血600毫升。原告出院后1个月被诊断为肝炎,后确诊为丙型肝炎,起诉至法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原告所患肝炎系输血所致,但属于无过错输血,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高×在江苏省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行前列腺手术,先后共输血3次,后高×被确诊丙肝。法院查明,应宝县芦村卫生院前二次输血符合规定,但第三次输血时未对供共血者进行复检,存在过错,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赔偿高X各项损失27,970元。
案例3、李×因摔伤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输血4次,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查明,为李×供血的三名供血员无献血档案,无法确定这三名供血者的真实情况及健康情况,新野县血站存在过错。因新野县血站被撤消,由新野县卫生局以新野县血站的财产赔偿李×各项损失113,754元。
第三组:
案例1、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输血4次。王×出院后发现感染丙肝。法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南京红十字血站均无过错,法院按公平、对等原则判决王×、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红十字血站各承担王×医疗费的1/3。
案例2、龚××因宫外孕到海军414医院治疗,输血800毫升,二个月后龚××被确诊为丙肝。法院查明,海军414医院及南京市红十字血站均无过错,依公平原则,法院判决龚××、海军414医院、南京市红十字血站按3:3:4的比例分担龚××的损失。
二、目前审理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中的不同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组案例中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对受血者最有利的保护原则,但目前该原则己不被主流所接受,近几年实践中已很少采用。
2、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组的案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被理论界普遍接受,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的归责原则。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赔偿也倾向于被定位为侵权责任,其第2条规定“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过失侵权已经居于现代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文规定紧急情况、患者自身原因、科技水平限制、无过错输血感染、不可抗力等6种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中“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款规定没有必要单独列出,无过错当然不是事故,这仅仅反映了立法者对输血感染病毒事故的重视。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弊病是第二组中案例1所显示的情况,如严格按照过错原则处理此类案件,回输血而感染病毒的患者将独自承担现代医学局限性的后果,在承受疾病痛苦的同时还需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显失公平。